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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近的36524超市_中爱365APP_365bet亚洲真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附近的36524超市_中爱365APP_365bet亚洲真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3-24 11:54来源:附近的36524超市_中爱365APP_365bet亚洲真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附近的36524超市_中爱365APP_365bet亚洲真人

        附近的36524超市_中爱365APP_365bet亚洲真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附近的36524超市_中爱365APP_365bet亚洲真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1-0223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附近的36524超市_中爱365APP_365bet亚洲真人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20〕22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年03月24日
        内容概述 附近的36524超市_中爱365APP_365bet亚洲真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紫规〔2020〕001-县政办00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附近的36524超市_中爱365APP_365bet亚洲真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近的36524超市_中爱365APP_365bet亚洲真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3


        附近的36524超市_中爱365APP_365bet亚洲真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738号)和中、省民政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62号、陕民发〔20197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离异,现抚养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外嫁(或入赘)到本镇区域以外、且属于低保户或者在册贫困户、没有实际监护抚养能力情形的儿童。

        第三条 上述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按照县卫健局和县医疗保障局文件明确的大病、地方病为准;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第二章 认定流程

        第四条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儿童身份证或户口簿,儿童近期免冠照片;

        2.监护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资格文件,监护人为单位的提供法人代码证;

        3.儿童父母不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失去联系的,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受案查询信息结果,或人民法院关于监护权确认(变更)的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死亡或失踪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5.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须提供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或公安等执行机关出具的被执行限制人生自由措施的决定书;

        6.儿童或父母重残的,须提供本县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证;

        7.儿童或其父母重病的,须提供省内医疗保险定点三级医疗机构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

        8.父母离异,现抚养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外嫁(或入赘)到本镇区域以外、且属于低保户或者在册贫困户、没有实际监护抚养能力情形的,须提供另一方现居住地户籍证明及现居住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扶贫部门出具的在册贫困户证明。

        9.需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查验。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要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人民政府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第六条 确认。县民政局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资金发放。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月通过“一卡(折)通”等社会化形式发放,县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及时足额将款项划拨到儿童或监护人账户。临时托养在县儿童福利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县儿童福利院的集体账户。

        第八条 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负责建立完善电子档案和相应纸质档案,采取多种形式,深入调查了解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及困境程度变化情况,对新增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凡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基本生活补贴的发放。

        各镇每季度开展一次信息动态更新,并及时录入系统管理,县民政局每半年开展一次信息抽查核查。

        第三章 保障重点

        第九条 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参照我县现行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及方式予以发放。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发放补贴,通过中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给予适当补助。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不低于现有补贴标准发放。

        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第十条 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次减轻费用负担。

        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服务、“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等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教育资助救助。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优先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做好教育安置。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照陕西省教育厅、民政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执行。

        第十二条 落实监护责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要依法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规定情形的,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由民政部门依法追索抚养费。

        民政部门负责送养工作指导,创建信息对接渠道,在充分尊重被送养儿童和送养人意愿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且符合收养条件的国内家庭依法收养。

        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及时帮助儿童寻亲返家,教育、督促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并将其纳入重点关爱对象,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第十三条 优化关爱服务机制

        县司法局负责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残疾儿童权益,大力推进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

        县儿童福利院、县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县残疾人康复中心,要充分发挥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康复、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

        各镇儿童督导员负责指导各村(居)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和重点核查,做好强制报告、转介帮扶等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

        各村(居)儿童主任负责开展信息排查,及时将工作情况和信息报送村(居)委会、儿童督导员和镇人民政府,协助提供监护指导、精神关怀、返校复学等服务,对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儿童及家庭协助申请救助,对儿童监护不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县共青团、县妇联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专业社会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加强精神关爱,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与当前最新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标准相衔接,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供养等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全面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健全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五条 加强部门协作

        县民政局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

        县人民法院要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此类案件信息抄送县民政局及儿童户籍地镇人民政府,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县人民检察院要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履职的检察建议。

        县公安局要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寻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通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县民政局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

        团县委要充分动员青年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指导少先队组织,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

        县妇联要发挥村(居)妇联主席和妇联执委作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

        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要及时向县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通报。

        县民政、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有关组织要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管理。健全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对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

        县财政局、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绩效,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冒领、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QQ群、微信群,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01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